继承法2020年有什么变化(继承法2020年新规定)(2020年的新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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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三条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4)公民的文物和书籍;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条个人承包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合同,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的,按照合同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对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配或者少分配份额。
第十四条适当的继承人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者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财产。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应当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写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作者、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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