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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的案例(韩某某的案例,乔某某和王某某事件)

2022-05-29 05:02:14 作者 : 旧人不知 围观 : 256次 评论

韩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2010)云高兴中字第732号

原公诉机关为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华明,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华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华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案于2009年7月22日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2月1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0年3月31日被逮捕。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华明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案件,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豫中刑子楚第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韩华明不服上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文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原判决认定:1。2005年6月、7月,被告当时的华宁县林业局局长韩华明与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从英、副站长胡文科(另案处理)合谋,决定找人承包西马塘的亮子土地,该土地是由慕崇村集团和华宁县水利局种植的,并列入退耕还林目标,由此获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为此,杨从英、胡文科找到青龙镇子马隆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鲁世林(另办),鲁世林以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地块承包给慕巴冲村组,并同意“由鲁世林享受国家有关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随后,韩华明、杨丛英、分别安排亲属程闯、李云辉、李代为与签订《合作造林补充协议》,并约定四人合伙合同。随后,韩华明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上述地块是由村民小组和县水利局在母坝种植的事实,以鲁世林、程闯等16人的名义,在西马潭梁子等地申报并获得了418亩退耕还林目标,骗取2005年和2006年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共计217,360元。韩华明个人收到27170元。

2.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韩华明利用其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与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站长杨丛英、副站长合作,获得杨承包的青龙镇大美贡齐村委会核桃村委会300亩土地的退耕还林国家政策指标,并通过杨丛英两次获得杨1.7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款、第383条第1款、第385条、第386条、第67条、第69条、第64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韩华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他被判受贿,并被判处一年监禁。刑期合计4年,决定执行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追回的1.7万元赃款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华明不服判决,以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为由提起上诉,所得款项已如数退还。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7月,上诉人当时的华宁县林业局局长韩华明与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主任杨丛英、副局长胡文科(另案处理)合谋,决定找人承包西马塘的亮子土地,该土地是由木坝冲村集团和华宁县水利局共同种植的,并列入退耕还林指标,由此获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为此,杨从英、胡文科找到青龙镇子马隆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鲁世林(另办),鲁世林以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地块承包给慕巴冲村组,并同意“由鲁世林享受国家有关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随后,韩华明、杨丛英、分别安排亲属程闯、李云辉、李代为与签订《合作造林补充协议》,并约定四人合伙合同。随后,韩华明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上述地块是由村民小组和县水利局在母坝种植的事实,以鲁世林、程闯等16人的名义,在西马潭梁子等地申报并获得了418亩退耕还林目标,骗取2005年和2006年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共计217,360元。韩华明个人收到27170元。

韩某某的案例(包某某和韩某某事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被告人杨从英、胡文科的供述和个人供述,承认他们相互勾结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

2.上诉人的供述和供述材料证明,韩华明、杨从英、胡文科等人在无出资、无植树的情况下,承包了县水利局组织植树的西马塘亮子地块,被列入退耕还林指标,每人分得27270元。而且上诉人对韩华明、杨从英的供述与胡文科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3.证人程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苏某某、张某某、林某某、丁某某等的证言。确认所涉及的土地已经种植,以及收取补贴和返还补贴的过程。

4.有土地承包和农业承包证明、合作造林补充协议、华宁县林业局常务会议纪要、会计中心说明等文件证据,确认领取国家补助的过程和事实。

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印证。

2.2005年至2007年,上诉人韩华明利用其担任华宁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与华宁县青龙镇林业站主任杨丛英、林业站副主任一起,获得了杨承包的青龙镇大门口旗村委会核桃村组300亩地退耕还林的国家政策指标,并通过杨丛英两次获得杨1.7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共同被告人杨丛英的供述证实,杨承包土地后,与韩华明合作争取退耕还林指标。补贴兑现后,杨拿出钱分给大家。韩华明两次给韩华明1.7万。

2.上诉人韩华明的供述和个人供述,承认其曾帮助杨争取退耕还林目标,后两次从杨处收受1.7万元。

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杨办理退耕还林、杨给韩华明1.7万元的事实。

4.卷内有土地承包合同、县林业局局务会议纪要、退耕还林工程作业指导书、会计情况说明等文件证明,确认杨获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

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印证。

此外,还发现

我们认为,上诉人韩华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杨从英、胡文科等人合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上诉人韩华明的行为不构成贪污受贿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调查,2005年6月和7月,上诉人韩华明得知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贴对象是实施项目的农民,不能享受补贴后,被邀请与其下属杨从英、胡文科承包清洗马塘亮子的土地,但未进行植树造林。其行为符合贪污罪2005年至2007年,上诉人韩华明知道2005年华宁县退耕还林政策主要以提前退耕为主,杨承包的土地为新造林,但仍利用职务之便为杨取得退耕还林指标,在退耕还林资金落实后从杨处收受1.7万元,构成受贿罪。因此,上诉人韩华明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韩华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认罪悔罪的态度很好,已经把偷的钱都退了,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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